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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建字〔2008〕21号

 

沂 源 县 建 设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开发、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淄博市建委《淄博市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若干规定》(淄建发〔2007〕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淄建发〔2007〕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源建字〔2008〕2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安全报监程序,督促安全资金投入足额到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法定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禁止无建设手续、无勘察设计、无施工资质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办理安全报监和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所有在建工程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县建设局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不得施工。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总包单位按工程造价2%提取安全费用,备案时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施工措施费的专户储存单。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建设、施工双方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的支付凭证,经县建设局建管处核验符合要求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2、施工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各建筑企业按照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人民银行文件《关于落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有关抵押金存储标准的通知》要求,按时足额到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二级以上企业存储金额30万元,二级以下企业存储金额20万元。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和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特别是外电、变压器防护设施)
  4、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人员安全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企业编制防护措施方案,送交建设单位确认手续。
  5、施工企业制定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建设单位做出的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承诺。
  7、报监书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责令停工。
二、施工企业要健全组织保障体系。企业决策层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单独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对应设置),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和生产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
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不少于4人,三级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1人。安全机构人员配备不足者,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出现安全事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配备标准为: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劳务企业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至少1人;50人—200人的,至少2人;200人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增配,不得少于3人。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专职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超过三次取消其安全资格证书。
  项目部特种作业工种(架子工、起重工、信号指挥、电工、焊工、塔吊司机、机械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当超越合格证规定有效期限时,应进行复审,否则视为无证上岗。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与安全报监书保持一致。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特别是塔吊司机)无证上岗的,责令停工整改。
  施工现场塔机四限位两保险必须灵敏可靠,及时上报做好塔机检测工作,塔机安装前一定要做好塔机各部件的验收工作,防止塔身角钢开焊、裂缝等。各建筑业企业、项目部要及时做好塔机的验收工作,塔机安装1周内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发现未及时办理的责令停工整改。小区成片施工的要做到不打架;超重限位要起作用,重点治理塔吊超重现象;2008年,凡发现塔身开焊裂缝等有问题的塔吊一律换新塔吊;发现塔吊周围高压线、变压器防护达不到要求一律停工整改,暂扣企业拆装资质证书和拆装人员证书半年。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必须做到一级一闸,未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施工现场将予以停工处理,整改完成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若发现有使用倒顺开关及碘钨灯未使用三芯电缆的,将没收倒顺开关及连接碘钨灯所用的电线。
  三、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图集的强制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告知制度,通过发放告知书和监督服务卡,有效规范各方的安全行为。
  四、确保检查深度、频次和效果。搞好企业自检,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忌走马观花、一知半解、敷衍应付,切实保证检查效果。原则上综合性检查,总公司每月不少于1次,分支公司每15天1次,项目部每周1次;项目部每日巡查,班组随时检查。重大节假日活动、麦秋收前后、恶劣天气要及时检查,主体二层前、外装饰、重大危险源施工阶段要加强检查,阶段联合验收评估要按时进行,所有检查均应记录在案备查。检查要注重整改落实,要赋予检查人员一定的职权,与经济挂钩,严格奖惩兑现。施工企业1个月内未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县建设局建管处将重点检查企业、项目部自检记录,发现存在检查记录造假现象的,公司安全科长写出书面检查,予以暂扣安全员、资料员的资格证书一年的处罚。
  五、落实监理单位责任,重点审查,严格把关。
  一是健全机构网络,按照安全监理资格认定制度,合理配备安全监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1人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至少2人,并按土建、电气、机械等专业合理设置;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奖惩、例会、教育、审查、旁站监控、验收等管理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目标落实到人;三是规范工作程序,详细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流程、标准和责任,并严格执行。四是严把审查验收关。重点审查:施工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和安全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对重大危险项目施工实施旁站监理。五是加大处罚力度。监理单位必须对所监理的建筑工程每月不少于1次进行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所监理的建筑工程每周不少1次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组建监理项目部时,监理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企业提供培训计划,限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配备和在岗情况、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建立情况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日常检查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管理混乱,监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市县大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工程的监理企业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暂扣其现场安全监管人员资格证书半年。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托基地教育和职工业余学校,县建设局建管处将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跨年度开工教育、夏季卫生防病教育、麦假和秋假教育等一系列职工三级教育,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持证率100%。日常检查中,重点检查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人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列出培训计划,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施工现场予以停工处理。
  七、建立不良行为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相关人员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干扰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行为,或因施工现场安全不合格贴封条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写出书面检查,向县建设局建管处主要负责人解释。
  八、不定期开展企业安全行为通报工作。针对建设主体各方安全行为,以简报等形式不定期向社会各界进行通报,好的予以表扬,差的予以曝光。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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